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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州县XX人。身份证号5329!驶证号系“云l号面包车驾驶员。乙方: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县XX人。身份证号5329!驶证号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20年月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县镇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年月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近、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复查费元等费用,合计t。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队存档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年月日时分,甲方驾驶的与乙方驾驶的在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受伤,车辆损害。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责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包括已经支付)。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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