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资金代收代付协议

甲方(出借方):乙方(借款方):丙方(代收代付方):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典当借款合同书为保证借款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对借款资金实行代收代付,三方约定如下:

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期限及利息等内容详见合同编号为的典当借款合同书。

2.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对于上述借款本金代收代付,详细情况为:委托丙方代收,即甲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存入丙方在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账户详细情况为: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委托丙方代付,丙方在收到甲方的款项后,甲方应在5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存入乙方在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账户详细情况为:开户银行:户名:帐号:)

3.甲方将应付的借款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后,甲乙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甲方的付款义务完成。

4.有下列情形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借款资金退还乙方。由此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1)甲乙双方约定解除典当借款合同的;

(2)乙方未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将借款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

(3)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实施借款资金代收代付的情形。

5.甲乙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丙方应中止本协议的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仲裁后,丙方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6.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9.本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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