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docx

一、道路的清扫与保洁

(一)道路的清扫、保洁

1、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1)一至三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表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2)夜间保洁时,一至三级路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8件。

(3)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30结束。

(4)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7:30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2、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

3、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2)机动车道每四天冲洗一次。

4、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应巡回保洁。

(2)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

5、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6、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7、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8、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二)其他设施的保洁

1、废物箱应美观、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2、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4、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5、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二、生活垃圾收集

(一)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米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二)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三)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2只/次。

(四)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逐步推行分类收集。

(五)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收集的小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六)企、事业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七)特种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涉外单位垃圾、受化学和物理性有害物质污染的城市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并送往指定的专门垃圾处理处置场进行处理处置。

(八)排放特种垃圾的容器要根据垃圾的特性选用,严禁将污染性质不同或理化性质不同,混合会发生理化反应的垃圾置于同一容器。

(九)特种垃圾从收集到处理处置的过程,必须由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或由专业人员指导进行,严禁在专门处理处置设施外随意混合、焚烧或处置。

(十)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无积压;家用电器、沙发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十一)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溢满和散落,并每天清洗箱体一次。

(十二)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十三)禁止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运送溲水的容器必须加盖密封,不得洒漏。禁止用单车运送溲水。

(十四)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十五)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十六)行驶、停泊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物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十七)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道、湖区、水库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3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

三、垃圾运输

(一)垃圾转运站(桶屋)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3、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5、应定期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2只/次。

6、除急用,应建设密闭转运站(桶屋)。

(二)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污垢,标志应清晰。

2、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超载运输。

4、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洁干净。

四、粪便的收集与运输

(一)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水冲式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和水沟。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他处理设施。

2、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3、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2)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3)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4)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5)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6)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7)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8)应定期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9)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应符合表规定表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二)公厕粪便清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内的粪便或粪渣,粪水不溢;

2、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

3、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理场地和清掏工具。

(三)水域船舶粪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的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

2、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3、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

(四)飞机、火车上和流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五)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便污物。

2、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3、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4、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随意排放。

5、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五、粪便处理

(一)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2、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3、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6、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二)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五

(一)项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2、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

4、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三)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四)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五

(一)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2、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

3、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

4、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五)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五

(一)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

2、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3、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六、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一)公共卫生设施

1、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

(1)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

(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

(3)公共交通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

(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场、体育馆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2、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3、公共场所垃圾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条的规定。

4、文化娱乐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商场的公厕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二类公厕标准,标志明显规范,卫生质量符合本标准第四

(一)条的规定。

(九)应聘请(或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达到国家标准。

十一、小区(城中村、住宅区、工业区、综合小区)的卫生

(一)按工作量(每100110户配备1名保洁员,户外面积按二级路标准配备保洁员)配足环卫工人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考评。

(二)内街及活动场所要按80米的间距设置废物箱。废物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清洗一次,干净整洁,无污渍。

(三)首次普扫,早上8:00前完成,白天巡回保洁,有门店的路段要进行夜间保洁。路面卫生质量标准按二级路标准执行。

(四)绿地、绿化带内整洁卫生。

(五)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转运站,质量标准按本标准

第二条规定。垃圾量较大的小区,要组织一次夜间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六)小区内达到“十无”,即无乱搭建、无乱摆卖、无乱张贴、无乱堆放、无路障、无乱挂晒、无暴露垃圾、无阳性蚊蝇孳生地、无黄土裸露、外墙无污迹。

(七)应聘请(或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达到国家标准。

十二、术语

(一)一级道路:一般指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闹市地段,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道及所在地路段,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地路段,人流量大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道路。

(二)二级道路:一般指城市的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商业网点较集中路段,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路段,人流量较大的路段,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三级路段:指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人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

(五)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六)道路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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