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订购合同.docx

购方(甲方):_养殖方(乙方):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生猪养殖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产地单位数量价护价总金额(元)南江黑猪_月龄以上90-120巴中市南江县头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万_仟_佰_拾_元_角_分

一条产品基本要求:南江黑猪,商品猪(阉割),健康无疾病;农家传统饲养,饲喂猪草、粮食、蔬菜等;饲养时间在8个月以上,体重90-120;

二条质量要求及收购时间约定: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生猪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购时间:_

三条生猪的检疫办法及检疫费用支付: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有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但双方均应支持与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并按照国家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检疫费用。由收购方支付生猪产地检疫费用。

四条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货款结算按下列下列方式执行;

1)订金支付:签订合同之日,按100支付订金,结算时与货款合并使用。

2)货款支付方式:采取现金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款到发货。

3)奖售办法:达成交易后,奖励50。

五条收购运输办法由甲方上门收购或乙方按指定的地点投售。_

六条双方可约定保护价,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七条违约责任:_

甲方延迟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1%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收购生猪,甲方需赔偿乙方100(不退还订金,作为赔偿金)。

乙方交售的生猪不符合规格和质量标准的甲方可以拒收。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私自出售所定猪只的,或未按约定提供生猪的,须赔偿甲方100,并退还订金。

八条在合同期内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向收购方当事人及时通报理由,经当地兽医站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全部或部分退还甲方订金。

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_份,乙方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_收购方(签章):重庆XX公司_养殖方(签章):地址:_住所: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_电话:_电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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