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doc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甲方(岀卖人):乙方(买受人):鉴于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在该房屋符合岀售条件时将房屋卖给乙方,并承诺房款永久不变。

第二条按照买卖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当政策允许该商品房买卖之日,该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三条该房屋坐落于,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将房款全部付给甲方。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并不得收取使用费,乙方有权单独决定如何使用该房屋,可以装修,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使用和装修等,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物权处分及附加任何物权、债权负担。

第六条在本合同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签定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

第七条在合同生效正式之后,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交的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各自承担。

第八条甲方不得以经济上涨,房价过低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由于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履行,除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第九条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若乙方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甲方应在乙方提岀要求时,积极配合与第三人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

第十条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一切补偿权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房屋尚未过户之名要求享受相关补偿权益。乙方(签章):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签章):联系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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