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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承包合同发包方:医医院(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据马X(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本单位的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单位的职工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向乙方不收取承包费。乙方在承包营业期间向乙方收取水费、电费、暖气费、卫生费等其它一切费用。
二、乙方必须在每个月的2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交清本月水费、电费、暖气费、卫生费等其它一切费用,乙方推迟交纳水费、电费、暖气费、卫生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食堂,中止本合同。同时,按乙方推迟的天数,甲方每天加收滞纳金50元(伍拾元),以此类推,直至乙方交清水费、电费、暖气费、卫生费等其它一切费用。
三、乙方在经营期间,在不改变食堂原有结构的情况下,可对食堂进行装修,自行添置必要的炊具、灶具、桌椅等用具。乙方不再继续承包食堂时,可将自己所购的用具、设施带走或折价变卖,但装修部分不得拆除。否则,乙方要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贰仟元)。甲方有权收取食堂。
四、乙方在经营期间协助本院保安工作,并负责大门口、食堂周围卫生工作。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自负盈亏,饭菜价格由乙方自定,所得利润全部归乙方,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甲方不得干涉。
六、乙方首先要保证向医院医护病人供应充足的早餐做到饭菜质量高、卫生、可口,菜谱经常翻新花样。同时,满足住院患者的不同需要,不断扩大经营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七、双方共同遵守以上条款,若一方违反合同,违约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壹仟元)。
八、双方在签定合同时,乙方要向甲方交纳押金元(两千元)。(若承包人为维吾尔医医院职工,本条不适用)。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
九、食堂对新入院的患者,从第二天开始每天(5天)提供早餐如(稀饭、馍馍、芝麻糊),从第六天开始患者自己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医医院(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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