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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XX因工死亡赔偿协议书甲方:福建省XX公司法定代表人:庄XX,委托代理人:龚XX项目负责人:谢拥军乙方:柴XX,男,汉族,生于955年5月6日,住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松云XX,系死者父亲。乙方:李XX,女,汉族,生于96年2月2日,住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松云XX,系死者母亲。乙方:雍XX,女,汉族,生于987年5月9日,住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松云XX,系死者妻子。乙方:柴瞳,女,汉族,生于20__年2月2日,住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松云XX,系死者之女。法定代理人:雍XX,系柴瞳之母。
20__年7月29日上午7:30分左右,柴XX在福建省XX公司承建的位于南部县定水镇莱克川东北XX(D区)工地工作时,不幸从玻璃雨棚架上摔下死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因柴XX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女儿和父母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99万元,大写玖拾玖万元正。
二、付款方式:20__年8月2日甲方支付乙方49万元,余款50万元(甲方支付时应扣除乙方借支的万元,实付万元),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乙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销户证明、死亡证明书(甲方协助乙方到医院开具)、死者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后20天内支付完毕(甲方指定谢XX、陈XX收取乙方资料,并出具收条)。甲方如不按时支付,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按每天500元向乙方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本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乙方收到上述全部赔款后,不得再到有关部门和乙方闹事。
五、甲方拥有因柴兴培工地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理赔权,乙方应配合甲方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理赔费用全部由甲方享有。
六、甲方上述赔偿款打入乙方下列账户,视为支付,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收条。户名:柴XX,开户行:XXX,卡号:627XXXX0004032349。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签字生效,甲方不按时支付,乙方不按约定执行,均属违约,如单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甲方:乙方:委托代理人:担保人:在场人:委托代理人:20__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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