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管理制度word文档

一、采购、验收与入库

1.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质量管理员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2.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3.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4.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a.与进货单不符的;b.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c.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d.质量异常的;e.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6.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二、陈列与储存

1.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b.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c.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d.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e.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f.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2.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3.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4.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6.

三、销售与出库

1.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a.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b.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c.超出有效期限的;d.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3.应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4.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5.销售兽用处方药,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6.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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