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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私人房地产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五居委阳安西XX,房屋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共计545平方米,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的房屋及国有土地452.63平方米的使用权及所有权以价格58.8万元(大写:伍拾捌万捌仟元整)出售给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的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望双方共同信守如下协议:
一、付款方式:
1、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付总价额的70%(41.16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壹仟陆佰元整),以乙方的银行于凭证及甲方的收据为证。
2、余款在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付清,余款为17.64万元(大写:壹拾柒万陆仟肆佰元整)。
3、房地产转让合同签定之日,乙方首付款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在2025天内办理完各种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
二、其它事项: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须在一月内将房地产交给乙方。
2、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门面出租一事应由乙方负责出租,先期出租门面费用应从乙方所支付的房款中扣除。
3、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得随意改变、拆除和损坏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水电气管、门窗、门盒等)。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将一切房地产手续办理齐全过户给乙方。
5、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将水电气过户到乙方。
6、在交房时甲方应将房屋上方的高压电线拆出。
三、违约责任:本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合同中的任意一条,否则必须付给对方违约金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并赔付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XX签定。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市第座楼单元。合计于。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于整。(原楼价于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证书到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_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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