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编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人(甲方)经纪人(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于一)()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由示下列有效证明(见于二)()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o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厂次性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更多的相关合同范本推荐:房屋租赁合同(精)房屋由租代理合同库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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