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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走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证件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所负职责和权限的标志,也是其行政执法资格的身份凭证。卫生行政执法实行持证执法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的持证人,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有权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第四条申报卫生监督员必须具备从事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业人员,由个人申请、单位考核、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资格审直,通过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规童的培训并考试合格,由省卫生厅颁发卫生监督员证书。
第五条执行具体卫生行政执法任务时必须有2名以上持证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洁、佩戴标志、证童齐全、风纪严谨,做到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严格监督、秉公执法。
第七条任期已满的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接受区卫生厅重新资格认走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和考核称职者,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执法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八条权限加强对卫生监督员证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对不履行法走职责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打击报复的;上述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证件,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证件被暂扣和收回期间,不得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条对于自然死亡、因公殉职、因工作调整不在执法岗位者,其执法证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收缴,并公告注销,逐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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