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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张X,男,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协议人:王X,女,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协议人双方法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X与王X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X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6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归女方所有;男方银行存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X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X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X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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