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河区,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苏HXXX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苏HXXX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__与__在20__年3月11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苏HXXX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20__年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20__年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借款人__与__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苏HXXX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淮阴区人民法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吴X,女,--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在--市--区--路--组--
申请人和遗嘱执行人张X是夫妻。20__年7月4日,贵院强制执行冻结了张XX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由生活费用的缺乏,我们两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本案涉及的有效法律文书正在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该案件需要履行其义务,该债务也是--的个人债务,不应侵犯和剥夺申请人应享有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取的这一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请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明确规定: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通知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的部分收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但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费应当留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民事执行中查封、拘留、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拘留、冻结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需的生活费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按照该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除本案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扣押、冻结,应当查封,并责令解除扣押、扣押、冻结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申请人不仅是被执行人的利害关系人,而且是被执行人的家属。冻结工资卡金额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执行合理,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计入执行,其余的550元应在被执行人的生活费之外才能清偿债务。
请贵院认真考虑上述反对意见。人们期望执法不应该同时是非法的。谢谢你!
这让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梁,男,汉族,20__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XX,身份证号为420__419XXXX0038.
申请人:王,女,汉族,20__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XX,身份证号为42102XXXX8047.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XX、汤XX、何XX和武汉XX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XX与申请人梁XX、王X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X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__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XX、何XX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