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租赁合同实用版精选文档doc

南京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甲方代表:联系电话:承租方:(乙方)乙方代表:联系电话:房屋所在在地:起止时间:日至日双方按有关政策规定精神协商议定事项如下:

一、乙方应依约按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不得拒交或拖欠。

二、甲方在租期内除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加租并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

三、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以及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或以房入股。联营牟利。也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四、甲方负责维修保养房屋确保住用安全。甲方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另签协议书进行和修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报抵房租(甲方须到房管机关纳税费)或由甲方分期偿还。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因业务或其他原因需要拆改、添建或改装门面、室内装饰等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议定今后处理办法并另签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房管部门备案)。

六、甲乙双方如共同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

七、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况中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并商定补偿损失之费用

八、租期届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有优先权但须另订租赁合同方能生效。

九、房地产各项稅金由甲方负责。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十、乙方 退租前必须结清应缴水电费及房租并将装修及附属设备向甲方点清如有短少或人为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一、退租时甲乙双方应会同至区房管机关缴销租赁合同

十二、如双方因租赁问题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十三、其它议定补充事项乙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半年房租整。乙方同意日前支付下半年房租元整。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租房押整此款将租赁期满后由甲方返回乙方。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于日制度说明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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