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承诺书补充租赁协议

信用社承诺书(补充租赁协议)庐江县XX(中心)

一、承租人承诺,已知晓出租人将自身已租赁的房产(房产权证号:具体见于一租赁合同或协议)抵押给庐江县XX或中心(以下简称信用社),用于抵押贷款的事宜。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承诺,如因出租人未能按照其与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为)的约定到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而需处置已租赁的抵押房产时,承租人和出租人视同租赁合同或协议自动到期,承租人与出租人因租赁关系而产生的一切债权和债务纠纷(含租赁合同或协议上明确的)不得对抗信用社行使已租赁资产抵押权的实现,自愿无条件在15日内(含)搬迁出已租赁的房产,因租赁关系而产生的一切债权和债务纠纷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自行解决。

三、承租人在搬迁出已租赁的房产前,承租人和出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及用途,不得对房屋有损毁行为,如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及用途及损毁房屋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四、信用社行使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或协议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具备约束力,本人将无条件放弃因租赁合同产生的一切优先权和抗辩权。

五、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承租人、出租人和信用社各一份。附:租赁合同或协议承租人(公司法人或自然人)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书)(签字或公章):出租人(为借款方和房产所有者)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公司需提供股东或董事会授权书)(签字或公章):财产共有人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公司需提供股东或董事会授权书)(签字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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