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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体现中药治病特色发扬祖国传统医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必须向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入中药饮片。
第三条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检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中药报告书复印件。
第四条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条医疗机构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批准文号。
第六条验收中药饮片应符合规定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以及数量的核对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现象或票货不符的有权拒收不得入库。
第七条中药饮片出库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不合格饮片一律不得出库。
第八条在库中药饮片应定期进行养护根据药品特性及季节变化特点采取干燥、降氧、熏蒸、除湿等方法进行养护。
第九条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十条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
第十一条中药处方调剂员、审核员应严格按照处方内容配药、发药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发药。
第十二条配方用毒性中药饮片按特殊管理药品的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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