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规定

1在生产中,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工具必须保证完整无缺,防凝,防损坏,就地就位,并进行交接班。

2.装置内消防通道,消防栓不经允许不得占用。

3.在生产中各种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装置,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员同意,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路线,并监督执行。

4.在生产中,除规定区域用火外,其他区域必须在用火前办理动火手续,持有动火票,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

5.装置内各采样口、排油口,禁止非操作人员动用。

6.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不经电修车间允许,不准私自接临时电线及照明灯。

7.各平台设备,厂房必须有良好的防止静电接地和雷击设施。

8.受压容器、设备的安全设施损坏后,不经安全部门同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使用。

9.装置内的高压管线,不得使用工具敲击或碰撞。

10.禁止使用明火烧烤冻凝管线及设备。

11.装置内不准向下水道放瓦斯,必要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厂领导和职能部门批准。

12.高温管线和设备上严禁放衣服,仪器及易燃物品。

13.岗位操作人员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操作方法和设施,有权向上级反映,如不予以解决,可拒绝操作。

14.禁止踏踩、拉压DN25以下管线、管件、压力表,避免管子因承受不住过大外力而断裂,引起着火爆炸。

15.打开高压采样阀,放空阀时,必须格外小心,不能盲目开关,更不准在打开阀门期间离开现场。

16.拆卸高压管线和设备前,必须达到检修要求,经同意后方可拆卸。

17.热管线,设备严禁用汽油擦洗,防止放生事故。

18.容器和贮罐,必须保证不超温,不超压。

19.严禁装置发生汽油、柴油的跑、冒、滴、漏发生,一旦发生,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展。

20.改善操作条件,严格巡回检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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