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防止起重设备事故发生。
第二条起重设备指行车、电动葫芦、导链、抓斗。
第三条起重设备检修和检查
1、业务主管部门对在用起重设备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设备,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
3、每月由主管部门组织一次起重设备安全检查。
4、起重设备安全性能,主要部件以及安全装置必须符合规定,并完好使用。
5、每天使用前操作人员应对起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
6、经检查发现其中设备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7、使用倒链不得采用管线、电缆、运行种设备作锚点。
8、厂每季度度起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按规定制定起重设备管理办法,设备管理员对起重安全使用和设施完好负责。
第五条起重设备的使用
1、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起重物必须捆绑牢固,经检查确认方可起吊。
3、起吊物件前必须设立警戒,禁止起吊物下行人。
4、指挥人员必须站在安全的位置。
5、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发生口令,起吊司机严格按指挥人员信号操作。
6、严格执行起吊十不吊规定。
7、严禁斜拉歪吊,多人工作时应1人统一指挥。
8、工作时,严禁检修起重机各部位。
9、起吊指挥信号必须符合标准,严禁多人指挥。
第六条违反下列规定按厂有关规定处罚
1、无证上岗作业者。
2、无安全防护装置作业者。
3、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带病作业者。
4、无专人指挥,未设安全警戒作业者。
5、违反起重十不吊规定者。
6、安全整改指令期限未整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