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运销集团重大危险源评估制度

为抓好我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应针对我矿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

2、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告县安监部门备案;对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

3、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县安监部门。

4、危险点(源)的评估

(1)本矿各单位应参照危险点(源)的划分标准,结合本单位以前的事故案例、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运行情况、作业环境等进行系统分析、研究、选点、布点、设标、建档、控制。

(2)危险点(源)应设挂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三级以上危险点(源),必须按级设标志牌,内容包括:名称、危险级别、危险因素、预防措施、责任人。

(3)三级以上的危险点(源),所属单位必须绘制该危险点(源)的危险因素分析控制图,详细列出各项潜在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订预防措施和整改措施。

(4)各级危险点(源)的防范措施应根据本单位历次事故教训和兄弟单位的事故教训,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进行制订。

(5)一、二级危险点(源)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熟悉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防范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二级危险点(源)作业人员变更时,必须通知本单位安监科认可后方可变更。

(6)危险点(源)的控制管理负责人,按照危险点(源)的不同级别分级落实:

5、一级危险点(源)由矿安监科负责定期检查、评定。

6、二级危险点(源)由各科室负责定期检查、评定,由矿安监科进行抽查。

7、三级危险点(源)由各队组负责定期检查、评定,矿安监科进行抽查。

8、四级危险点(源)由班组负责定期检查、评定,矿安监科进行抽查。

9、各业务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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