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训)室是进行实践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为做好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确保实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制订本管理制度。

1、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实验(训)室管理员、实验指导教师、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实验(训)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流程,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实验(训)室内的一切电源、火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实验(训)室内不准私拉电线,如工作需要,事先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4、实验(训)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都要单独隔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

5、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氢气、氮气、氧气等)的实验(训)室,严禁烟火。不准在实验(训)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作业,应事先向保卫处申请,经批准并转移好易燃、易爆物品后,方可点火作业。

6、实验(训)室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位置,指定专人管理。

7、实验(训)室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

8、实验(训)室内不准举办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9、实验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实验(训)室管理员同意。

10、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要求和督促学生关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气源和水源,清理和归还各种试剂及化学药品。

11、参加实验的学生离开实验(训)室后,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训)室管理员一起对实验(训)室内的仪器设备、电(气、水)源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关好实验(训)室门、窗。

12、重要实验(训)室、或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训)室,应派专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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