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第一条:设备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者均为设备事故。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停机修理五昼夜以上或修理费用达五百元以上者,精、大、稀、关重设备发生事故而降低精度、性能者,厂内供电设备发生故障而中断供电十分钟以上者,均为重大事故。

第二条:事故发生后,操作者应产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电源),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迅速向车间主任、维修工及生产部报告(重大设备事故应同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第三条:车间设备维修员会同班长、车间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重大事故应由车间主任立即召开现场会,会同生产部及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坚持做到三不放过:不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四条:事故由车间立即上报,并自事故发生时起三日内填写事故报表告。

第五条:对事故责任者应查清原因,分析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预防和抢修事故有显著功绩者,依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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