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执行通知书

法委赔字第 号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关于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 (申请赔偿的案由)申请你单位赔偿一案,我院赔偿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第 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向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给付 (赔偿金或财物)。

附:决定书 份。

年 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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