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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男,汉族,__年07月27日,四川省__县人,务农,住__县__镇__村1组7号,身份证号码:5125_07266354、手机:1598_425、
女方:,女,汉族,__年04月07日,四川省__县人,务农,住__县__镇__村1组7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1382_04_181、手机:1318_0371或1580_3655、
2___年 11月17日,男方与女方相识恋爱。2___年 7月17日,男女双方在四川省__县民政局办理了川(20__)眉_结婚字01_5号)《结婚证书》。2___年 02月02日,生育一子,取名邓_(511_5020_0625),今年8岁,婚后家中修有房屋约200平方米。结婚前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锁事发生吵闹,不能和睦相处,分居生活近三年,多次商约离婚未果。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无实质性结合的条件,感情确已破烈,无有一丝一线的和好余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婚姻定向: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抚养:婚生子邓随男方抚养生活,女方一次性支付抚养教育等费五万元。
三、房屋财产:房屋财产全部折款15万元,赠予婚生子邓所有。抚养邓一方对房屋财产享管理使用权,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对房屋财产进行处理。
四、债权债务:各自经手其他财物、债权、债务各自享受和承担。
五、探视权利:女方随时对婚生子邓享有探视权。
男方:女方:
20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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