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减刑假释用)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年龄)、民族、籍贯和服刑处所) 。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作出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 犯 罪,判处 (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等。 (此处写明上诉、抗诉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未经二审的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此处续写执行中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没有就不写)。

执行机关 (写明机关名称)于 年 月 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有特殊情节),提出减刑(或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写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悔改、立功表现或其他特殊情节,以及减刑或假释的理由)。依据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罪犯姓名和对其减刑的具体内容或宣告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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