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贷款协议

甲方(外方投资者):

乙方(被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设立 有限公司章程第 章第 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资金筹措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万美元由甲方从境外提供股东贷款解决即由甲方从境外提供自有资金贷款。

二、甲方应保证其在乙方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按期到位,并按乙方公司建设和生产经营进程所需提供股东贷款,甲方为乙方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总额不超过乙方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万美元,用途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划相符。

三、乙方有义务按建设和生产所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贷款要求。

四、甲、乙双方应协商订立协议确定每次贷款的用途、金额、利息、到帐期限和归还期限等有关事宜。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股东贷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贷款协议签订后一个星期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六、甲、乙双方应遵照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各自义务,如有违约,造成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审批部门备案,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订立,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投资方)

签章:

乙方(外商投资企业)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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