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担保合同精心整理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借款人:_______

担保人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担保人二: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订立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和期限

1.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元。

1.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

实际借款日期以到期账单为准。

第二条利率

2.1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

2.2计息方法是_______

第三条借款目的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______,乙方应合法使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4条退出

提款当日,借款人应在担保人一的见证下(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时)向贷款人出具《借款借据》可按指定银行账户转账)。

第五条还款

5.1合同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条款

1.贷款到期一次偿还;2.分期还款。还款计划见补充条款。

5.2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将贷款全额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借款人应保留银行存款凭证或其他还款凭证作为还款和付息的凭证。

保证条款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第三方担保时,担保人一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担保协议》承担责任,担保人二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没有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人一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担保方式

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担保范围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全部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借款人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八个保证期

保证期为两年,自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抵押条款

借款人或第三方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九条抵押物

9.1抵押人自愿向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详见抵押物清单。

9.2《抵押物清单》中关于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9.3抵押权的效力包括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附属权利、附加物、附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9.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财产,确保其完整性。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9.5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租赁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当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此获得的收益应按照第9.8条的规定处理。

9.6如抵押物损坏或灭失,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损坏或灭失证明。

9.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当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9.8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抵押人获得的赔偿、补偿、保险及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收益:

a、提前缴存或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以保证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9.9抵押人因隐藏抵押物的权属争议、查封、扣押、抵押或出租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借款人债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抵押登记

11.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及时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在借款人付清所有抵押登记证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1.2借款人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并按照第9.8条约定的其他事项先行支付价款或进行处理;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消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人到期未还清贷款(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

b、发生第9.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能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担保;

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财产的其他情形。

12.2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及时将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

12.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积极配合。

12.4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财产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先从拍卖或变卖价款中扣除。

质押条款

借款人或第三方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十三条质押

13.1出质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详情请参阅质押材料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质押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质押清单》中关于质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13.3质押的“效力”包括质押产生的孳息,以及因质押物的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如果质押物的价值相对于质权人发生变化,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押物的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价值。

13.5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6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赔偿、补偿、保险及处分质押财产所得收益:

a、提前缴存或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保证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物质以恢复物质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以自由处分上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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