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建设征地迁坟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随县人民医院建设征用星旗社区土地,需将其范围内坟墓全部迁移。为保证坟墓迁移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为坟墓埋葬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

二、乙方有坐落于征地范围内的坟墓座,现自行迁移。

三、元(人民币),在约定期限内其中墓穴迁移补偿 元,墓穴迁移奖励 元。

四、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墓穴迁移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五、坟墓迁移截止时间:。

六、乙方在约定坟墓迁移时间之后三日内未迁移坟墓的,甲方将按照无主坟处理,对坟体及骨骸做原地深埋;补偿费用不予支付。

七、甲方只针对本协议中乙方一人进行补偿,其它与埋葬人有关人员甲方不予补偿。由本协议中乙方与相关人员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留存两份、乙方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经甲方签章、乙方签名并按压指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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