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求购(求租)房屋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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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收受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居间方(丙方): 营业执照号码:

因甲方对(【 】丙方推荐的 省(市) 区 【 】委托丙方前往调查的 省(市) 区 )的房屋同意【 】购买【 】承租,经丙方居间谈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现甲方同意【 】直接当面给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 】给付乙方并暂由丙方托管人民币(¥) 元(大写 )【 】从甲方预先支付给丙方的保证金中转出并暂由丙方托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支付给乙方的定金。并本着平等自原、友好协商及相互信任等原则,简要约定如下:

1、在支付以上定金后,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 以前,在丙方居间监督下同乙方签定该物业的居间成交书面合同。

2、在同乙方签定了以上物业的居间成交书面合同后,甲方同意将此定金直接转作与乙方的合同成交价款,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3、按《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

4、此定金收据经签字确认后,若最终签定的居间成交书面合同即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有关违约责任方或过错方可自行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若选择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方或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定金收据由三方签字(签章)确认后生效。请甲方和乙方认真阅读后签字(签章),一旦签字(签章)确认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授权经办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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