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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读者们:在开始我们的讨论之前,我想再次强调,制定完善、合理且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对于维护你们每一位成员的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份章程不仅规范了你们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更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旨在为您提供关于该领域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详细解读,以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要求。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的制定宗旨并非局限于你们自己内部的管理和运行,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其存在和发展不仅关系到自身的生存与繁荣,也对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产生着深远影响。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章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真正起到规范登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定义,它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或者是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就意味着,你们的组织形式属于非营利性质,并且你们的行为必须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因此,在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时,需要明确你们的宗旨、业务范围、成员权利义务等关键内容,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后,我想提醒大家,在制定章程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预案。同时,也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章程的顺利实施。只有这样,你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总之,制定一份完善、合理且符合规定的章程,既是你们每一位成员的责任,也是你们共同的义务。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您更加深入地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敬请期待我们下一次的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务执行
第 七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务执行
第七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务执行
第七条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_____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 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_____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 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 ;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_____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3100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__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1
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
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
〔如: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
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5
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
第三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6
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_年_月_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的指导说明尊敬的各位朋友们:借此机会,我们想就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的制定相关问题向您提供专业的解释与建议。在整个制定过程中,我们希望每一位成员都能积极参与,共同为我们的事业尽心尽力。我们深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的制定是我们事业成功与否至关重要的一步,因此希望大家高度重视。首先,我们要明确,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必须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并且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注册。这是我们事业发展的基础,也是我们合法运营的前提条件。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这个环节,确保所有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要求,以制定出一份合法、规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其次,我们要强调,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坚决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不做任何有损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的事情,也不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同时,我们还应遵循社会公德,不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这些原则和要求应体现在章程中,作为我们共同遵守的准则。最后,我们希望每一位成员都能认真阅读并理解我们的章程,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我们相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规范管理,从而实现我们的事业目标。在此,我们衷心感谢每一位成员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我们的事业努力奋斗!顺祝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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