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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南宁市签订: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相互合作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处设立商铺,销售指定产品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铺设置、经营范围
1.1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 层 区 号商铺(以下简称“商铺”,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一】),提供给乙方销售 品牌 品类折扣商品(以下简称“指定产品”)。商铺的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以面积计算酬金、管理费、恢复费用等相应费用的,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1.2【附件一】仅作为商铺位置标识之用,实际状况以双方现场确认为准。此外,如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对乙方经营的商铺进行重新编号管理,乙方对此表示同意和接受。
1.3 商铺之装修、设施清单参照本合同【附件二】。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到现场视察商铺,对商铺及设施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认可和接受。商铺交付标准以现场状况为准,双方应于交付时签署交付确认文件。双方同意以该交付确认文件及【附件二】作为联营关系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商铺的验收依据。
1.4甲方可根据“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的整体管理、营运或乙方实际销售能力等情况,调整乙方商铺的位置,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调整通知之日起的第31天搬至甲方新安排的商铺位置,双方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支付的费用作相应的调整;如乙方拒绝配合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5乙方已知悉并理解商铺所在物业的土地性质及规划用途,并保证将该商铺仅使用于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用途,使用时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
2.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履约保证金担保的范围:酬金、综合费用、撤柜时装修押金、违约金、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为追索欠款而付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保证金可抵作违约金。乙方应按本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履约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第一个月结算货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保证金与违约金的合计数额。若乙方逾期支付超过1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2担保的期限至本合同到期后且乙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止,甲方需于乙方完成全部合同义务满三个月后根据乙方申请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本合同约定不予返还保证金的除外。
第三条 合同期限及营业规定
3.1合同生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甲方于 年 月 日将商铺交付乙方;乙方须在商铺交付之日起 天内完成商铺装修,并确保于 年 月 日开始营业。如甲方调整商铺交付日、开业日,则实际交付日、开业日以甲方通知为准,且合作期限顺延。
3.3乙方每天的营业时间为10:00-22:00(周末及节假日09:30-22:00),乙方必须严格确保该商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正常对外营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营业,甲方视其影响程度对乙方进行警告,合同期内对乙方累计书面警告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甲方有权根据实际营业情况、市场反应及其他实际情况等调整营业时间,乙方应当无条件遵守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财务管理
4.1 乙方每月须向甲方支付含税总营业额的一定比率作为酬金,具体如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提成比例为当月营业额的 ﹪;
该营业额为乙方以任何方式从商铺售出货物及提供服务而获取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信用卡、贵宾卡、借记卡、微信、支付宝、购物卡、分期付款方式、互联网和电话等方式)。
4.2 结算方式及时间
4.2.1乙方每月含税总营业额以当月(下称“销售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乙方须与甲方核对确认销售月营业总额后,甲方于下月(下称“对账月”)的7日前将月结清单送达至乙方或发送至乙方指定的电子邮箱。月结清单内容应包括月营业总额、甲方应收取的酬金、乙方每月应承担的费用(包括综合费用、违约金、滞纳金等),以及根据上述计算得出的扣除酬金、综合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后的剩余款项,即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下称“应付款”)。
4.2.2乙方须于对账月10日前与甲方完成账目核对及查证工作,在月结清单上盖章确认回传,并于对账月10日前开具税率为百分之十三(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调整税率,则按照原不含税金额和新税率计算含税总价)给予甲方,如乙方未能按时将月结清单盖章回传甲方或未能按甲方要求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将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日期。
4.2.3甲方在收到乙方确认的月结清单以及有效增值税发票之后,6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汇入乙方以下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乙方收到甲方汇款后,双方即对该销售月的账目结算完毕,任何一方不得再提出异议。乙方如需变更该收款账户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否则甲方仍应以如下账户结款。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4.2.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上月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甲方综合费用需开具的发票类型(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乙方未书面告知,则甲方可暂不开具发票。
4.3乙方授权甲方可在月结单中直接扣除其应交纳的合同中约定的酬金及所有费用。如乙方本月的销售总额不足以抵付前述款项,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4天内,乙方应补缴不足部分的资金。延期支付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延期付款违约金。
4.4因存有顾客退货、赔付、费用调整等因素,甲、乙双方须每6个月清算一次往来账目(半年清算)。
4.5合作期限内最后2个月的货款作为商品质量保证金,甲方应于对账、退货完毕且收到乙方出具的金额为最后2个月应付款的增值税发票及确认的对账单后9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支付给乙方。
4.6收银方式:本合同约定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处销售的产品,按 条约定的方式收银。
4.6.1由甲方统一收银的,营业款必须全部纳入甲方指定的收款处,由甲方负责统一开具发票,乙方不得自行收取销售货款。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乙方按人民币壹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赔偿费为该项违约行为最近一次发生之日到合同约定的期满日期间甲方预计可得的收益额(每日收益额以合同解除前乙方最高日营业额乘以本合同约定合作期内甲方应收取的最高提成比率确定)。
4.6.2 由乙方店铺收银的,乙方应安排收银员负责将其专柜每天产生的实际营业数据实时录入甲方的收银系统,并保证甲乙双方收银系统营业数据与专柜实际营业数据、乙方向甲方缴纳的营业数据一致。(店铺收银具体执行要求请详见【附件三】)。
第五条 综合费用
5.1 鉴于甲方对“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整体日常运作的人员及统一筹划管理等其他成本支出,乙方每月应按照人民币 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的运营管理费,计算运营管理费的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甲方从 年 月 日起计收乙方的运营管理费,并在各月的月结清单中体现。若遇商铺面积变更、运营管理服务增减,上述费用也作相应的调整。
5.2乙方每月应支付商铺内使用的水、电费及相关电话费(若有)、宽带使用费(若有)加时空调费(若有)。乙方同意,水费按华南城统一标准收取,电费以甲方所在地电力部门规定的工商业统一到户电价执行并以所在场地的电表度数为准进行收取。公摊部分水、电费按实际产生费用另行结算。合同期内,如遇市政调整水、电费导致甲方购物中心水、电费标准调整,乙方应同时按甲方购物中心调整后的标准支付水、电费,并在各月的月结清单中体现。
5.3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收银服务、广播服务、网络服务等需消耗一定的人力和物料等相关成本,乙方同意每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信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收银、对账等服务)。甲方从 年 月 日起收取乙方的信息服务费,并在各月的月结清单中体现。
5.4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支付其顾客以银行卡(指通过购物中心内POS机使用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微信或支付宝结算的交易手续费,银行卡内卡每笔为刷卡金额的 %,银行卡外卡每笔为刷卡金额的 %,微信支付每笔为支付金额的 %,支付宝支付每笔为支付金额的 %。
5.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必须适用甲方购物中心统一配备的销售单、购物小票等销售单据,乙方按甲方公示的价格购买。
5.6推广投入费用
5.6.1鉴于甲方在联营期限内会组织统一的促销活动以加大乙方在此期间的销售力度,乙方同意,每年向甲方支付市场推广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年(以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算)的市场推广服务费,其余合作年度的市场推广服务费,乙方应在该合作年度首月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作年度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费用)。该费用一经交付不得要求退还。如甲方需组织庆祝周年活动,大型庆祝活动以及重大法定节假日促销活动等大型活动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5.6.2乙方应接受持甲方发行的购物卡的客户刷卡消费。鉴于甲方发行、推广及销售购物卡需要花费一定成本,乙方同意按照每月刷卡消费金额的2%分摊市场推广费。
第六条 营运管理
6.1 人员管理
6.1.1 乙方需自行派驻具备销售商品专长、技能的服务人员 名以上,常驻于乙方商铺内,并将派驻人员的详细信息报甲方备案。如乙方商铺人员少于 名,乙方应在15天内将人员补齐,逾期未补齐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100元/人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该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应按法律规定与派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同时甲方将此条款的执行与否作为乙方进退场依据之一。
6.1.2 乙方必须委派专人负责与甲方接洽沟通,并提供相关书面授权书或证明。相关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6.1.3 乙方派驻人员应穿着乙方统一规定的制服,并配带识别证。
6.1.4 乙方服务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购物中心营运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如乙方服务人员有利用自己或亲朋好友的会员卡套取顾客积分,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除愿接受甲方的罚款处分(罚款在违规人员不自行支付的情况下将从乙方当月货款中直接扣除)外,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换该等人员,若因此影响甲方商誉、权益,乙方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6.1.5 乙方服务人员(包括经营期间内新入职人员)办理入场手续时,应当向甲方提供该员工的详细信息以供甲方备案,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培训费 元/人、胸卡制作费10元/人、押金50元/人。上述费用,甲方应开具正规发票(不含押金),押金在服务人员离职后退还给乙方。
6.1.6 甲方将乙方员工服务表现及员工流动率作为对乙方管理水平的评估,并将其作为后期对乙方进行调整的依据之一,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调整人员数量、配置、待遇、作息等。若因乙方员工数量、服务表现及员工流动率等因素影响甲方商誉、权益,乙方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6.2 商品管理
6.2.1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若乙方需新增或变更经营品牌品种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前述陈列品牌品种的商品,并收取人民币伍仟元以上的违约金,如乙方出现以上行为累计2次以上,在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购物中心对货品的统一要求,确保货品数量、品类、结构充足合理,如后期甲方上线商品管理系统,乙方应配合执行。商品的摆设和陈列须美观整洁,并保持适当的亮度。乙方商铺当季货品的陈列数量必须达到乙方货品陈列总数量的70%,如乙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经甲方催告2次后乙方仍未按合同约定调整的,甲方有权选择对乙方进行调整(包括调整商铺位置及面积),如乙方拒绝配合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2.3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补货,按甲方的规定和季节性经营需要及时对商品进行更换和调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进入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的任何商品擅自调出,更不能因此影响甲方的正常营业和企业形象,如出现此等情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调出货品吊牌价的10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6.2.4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商品送至甲方营业货场,其运输方式、责任、运输费用及在途损耗均由乙方承担。
6.2.5在营业时间,乙方商品由乙方委派的服务人员负责保管,甲方对乙方商品不负保管责任。
6.2.6商铺内销售的指定商品有关资料(包括产地、规格、名称及价格)应递交甲方审核备案,并使用甲方统一的价格标签,标签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作虚假宣传。
6.2.7在经营过程中,乙方须全程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当乙方销售的商品因质量或其它原因引起消费者向甲方提出修、换、退或其它正当、合理的要求时,或因乙方的服务质量、商品质量或价格欺诈行为(指虚假标价、一物二价、模糊/虚夸标价、模糊赠售、质量/数量与价格不符、提价后再打折等国家规定之价格欺诈行为)引起消费者向甲方索赔或追究责任且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时,甲方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有关约定做出处理决定,乙方应依据甲方的处理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双方进一步确认,乙方需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假一赔十、诈一罚十”的经营原则,即:
6.2.7.1乙方承诺若因乙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导致消费者投诉或引发纠纷的,一经查实,乙方须按所售假冒伪劣商品售价的十倍赔偿消费者,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诉权。
6.2.7.2 乙方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价格欺诈行为,若因价格欺诈行为引起消费者投诉或纠纷的,一经确认,乙方须按投诉时商品销售价格的十倍赔偿消费者,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诉权。
6.2.7.3 联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亏损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第三方因与乙方产生任何纠纷或因乙方原因而直接向甲方进行索赔时(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处理上述纠纷,并承担因此导致甲方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赔偿费等全部费用。若甲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乙方不配合或上述纠纷乃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诉权。
6.2.7.4本合同项下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任何纠纷、诉讼、仲裁等,导致甲方需对外承担赔偿、支付及其他任何责任的,或因此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的,乙方同意甲方可直接从乙方销售款中扣除,但应当保留相关凭证供乙方核查。乙方销售款不足抵扣时,甲方有权从任何乙方在甲方留存的本合同以外的销售款或其他任何乙方财产进行抵扣,仍不足抵扣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
6.2.8 为配合华南城市场推广和扩大乙方影响,乙方同意,如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在华南城市场推广活动中使用乙方的商号、标志以及乙方经营品牌的商标、logo的,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不构违约或侵权。
6.2.9乙方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乙方在甲方所设商铺销售的商品及所使用的商铺广告宣传等物品,不得损害任何顾客或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知识产权等)不得销售“三无”、劣质(质量不合法)、冒牌、走私商品,任何侵害顾客人身、财产权益事宜或任何顾客或第三方投诉事宜,应当由乙方自行负完全赔偿责任;如甲方居中协调,则乙方应充分尊重甲方处理意见;若因此而致甲方商誉受损或其他损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第七条 保险
7.1甲方投保的企业财产险包括主体建筑、自营商品、店内配套设施及有关第三者责任险如顾客安全险,因此,乙方必须执行甲方为企业财产投保的事项作出的相应承诺,对甲方合理的规范予以认真遵守履行。
7.2乙方应自行为商铺内的全部财产购买足额的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及其他必需的保险。如因乙方未足额购买并持有上述保险引起的损失不能受偿,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此受到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7.3非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故意行为所引起之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专卖区商品、财物设施及固定资产的遗失、被盗、毁损以及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所售货品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负相关法律及赔偿责任,并保证甲方免受因上述行为引起的一切赔偿及法律责任,如甲方代为处理,则一切相关诉讼后果及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乙方责任
8.1乙方经营商铺所需的全部政府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二次装修消防报建报验、工商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批等),均由乙方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协助办理;若乙方未完成本条约定的前置审批手续,甲方有权拒绝商铺开业,乙方除须按本合同第18.1条承担违约责任,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开业后仍未办齐经营所需之许可证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2乙方不得无证照经营,不得违法经营,否则,乙方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1.1条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诺,联营期内无论乙方是否已取得合法经营商铺的各类证照、批文或经营许可证、授权等,均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8.3乙方聘用的员工人数必须确保“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的正常营运,员工必须遵守“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乙方员工的行为即代表乙方的行为。若乙方的员工违反“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责任,做出有损于“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的对外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和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并对乙方予以处理。若涉及罚款,将于乙方当月账款内扣除。
8.4乙方必须准时支付保证金、酬金、综合费用及合同约定的费用,逾期累计达三日以上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5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人(包括商铺内使用的部分或全部场地、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或用作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应承担相当于三个月的联营收益的违约金(月联营收益以合同解除前乙方最高月营业额乘以本合同约定合作期内甲方应收取的最高月提成比率确定),如根据前述标准计算该项违约金不足人民币伍万元的,则甲方按人民币伍万元收取。
8.6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或其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名誉侵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甲方先行垫付的费用,乙方应按垫付金额及时支付甲方。
8.7若任何第三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所经营的商品有商标侵权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甲方有权即刻将该商品从柜位撤离,并暂由甲方或相关政府机构保管。若乙方能向有关机构证明其所使用商标的合法性并得到该机构的认可,甲方应允许乙方恢复该商品在柜位内的陈列与销售。商品撤离期间乙方所受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撤离的商品于保管期内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8乙方对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如有消费者投诉,甲方有权对该投诉做出处理,但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有关投诉内容及处理方法,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处理。
8.9乙方在甲方场地销售的所有商品均为折扣商品,且保证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该商品在中国市场统一零售价(按正价商品计)的 折。如商品折扣率高于本合同约定的,一经查出,甲方有权要求该商品下架,乙方应按5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期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10乙方使用自有的贵宾卡、优惠券、提货券等各类促销工具,应当事先向甲方备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此类礼券。
8.11 如乙方与派驻的服务人员发生劳动纠纷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等纠纷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协助有关部门从乙方的未结货款中扣减乙方拖欠促销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8.12乙方不得在南宁华南城区域承租、经营与本合同约定品牌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铺或销售与本合同相同或相近的指定产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须按11.1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促销与推广
9.1除以下第9.2、9.3项规定外,“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的促销与推广活动由甲方全权统筹负责,乙方如参与该等活动,应分担相关费用。非甲方组织的促销与推广活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自理。
9.2乙方若同意参与甲方举行促销活动,在专卖区外由甲方提供场地以优惠折扣销售商品,乙方应遵守促销规则支付场地、人员管理等综合费用,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9.3乙方同意参与甲方举行的全购物中心统一大型促销活动,如国定假日、周年庆、春节及圣诞节等,乙方在活动期间以优惠折扣价销售商品,促销与推广活动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9.4乙方承诺在甲方销售的商品,如参加南宁市其他商场的国定假日节庆活动或周年庆活动时,必须提前二周书面告知甲方,同时乙方必须在同时段内以其他形式的活动来弥补因参加其他商场活动而引起的活动价格不一致造成的甲方损失,其他形式的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
9.5按照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制度规定,华盛会员日为每月第三个周六,会员日当天及特一级活动首日(一年三次)会员可享折上9折。乙方同意甲方会员日及特一级活动首日期间在其经营商铺优惠活动外(包括但不限于购物中心整体庆典促销活动、乙方促销活动、团购价等)给予甲方会员上述折扣优惠并承担相应的优惠金额。
第十条 税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人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1.1乙方若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违约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1.1.1乙方拖欠或不足额缴纳应缴款项十五日以上,或拖欠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等累计达到人民币伍仟元整;
11.1.2乙方经营状况不良,无经营能力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面临破产、清盘、停业、法院查封或不能偿还债务等情形);
11.1.3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票超过三次以上的;
11.1.4不当经营行为严重影响“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或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并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整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
11.1.5未按本合同约定购买各类保险,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
11.1.6乙方进场时无商标证或商标使用权,承诺进场后补齐,但进场后未予补齐的或在经营过程中注销/被撤销商标使用权的;
11.1.7乙方进场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账户证明、产品质检报告等而未提供或未全部提供,进场后未予补齐的;
11.1.8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11.2甲方若遇客观情况(整体营运调整、企业重组、房屋出售、拆迁等)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终止合同,不作经济补偿。
11.3甲乙双方均认同甲方的场地资源有限,乙方支持甲方对同类商铺进行销售业绩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若乙方销售平效(销售平效是指乙方月含税销售总额除以商铺建筑面积)连续三个月或半年内累计四个月排名居“南宁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同品类商铺(如女装、男装、童装、休闲、户外、运动、内衣、皮具、皮鞋、床品等品类)或同楼层商铺末三位的,即视为乙方严重营运不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对乙方进行调整,包括调整商铺位置及面积,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5日内搬离商铺并办结商铺归还手续。
11.4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如乙方需中途撤柜的,应提前90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撤柜,并不予退还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撤柜或停止营业的,每停业/闭店一天,按人民币壹仟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停业/闭店连续超过5天或本合同期内累计达10天(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装修期间除外),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赔偿费为该项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到合同约定的期满日期间甲方预计可得的收益额(每日收益额以合同解除前乙方最高日营业额乘以本合同约定合作期内甲方应收取的最高提成比率确定),如根据前述标准计算该项赔偿费不足人民币伍万元的,则甲方按人民币伍万元收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续签
无论乙方是否有意续签,均应于合作期限届满前90天向甲方提供续签或撤柜的书面申请。乙方提出续签申请的,双方应在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联营合同》。合同期满后,若双方仍未能确定续签合作条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甲方新客户尚未到来之前继续使用商铺,使用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乙方使用期间的所有费用,双方仍参照本合同收费标准进行结算,甲方若向乙方发出搬离通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参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返还商铺,乙方自始放弃对商铺的优先承租权。
第十三条 商铺返还
13.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交还该商铺时,甲方有权选择无偿接收,或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即:甲方交付该商铺时的状态(详见1.3条)】,或合并使用上述权利。
13.1.1甲方无偿接收的,乙方不得破坏该商铺内的任何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于该商铺的水电线路、天花板、地板、隔墙、玻璃门窗、各种装饰及附属物,但随手可移动的物品除外)。
13.1.2 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将商铺恢复原状(合理磨损或甲方确认的除外)后返还甲方。因将该商铺恢复原状而造成的乙方之装修设施或设备等价值的折损,甲方无须给予补偿。如乙方未将该商铺恢复原状的,则甲方有权代乙方履行将商铺恢复原状,乙方应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给甲方作为代为恢复的费用,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按前述标准扣除该费用,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补齐。
13.2本合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届满、双方协商解除、任意一方违约解除等)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将该商铺内的自有物品腾空,逾期,视为乙方将放弃该商铺内的全部物品、装修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甲方无须作任何书面催告即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上述物品,甲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将该商铺(包括其附属设施、全部钥匙)按合同约定返还给甲方。
13.3乙方没有履行上述约定的全部义务的,甲方有权暂扣应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如果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予以全额赔偿并由甲方从乙方款项中抵扣。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部分或完全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4.2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政府部门书面证明文件,被通知方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若受损方未能依据本条款约定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或者未能及时提交政府部门书面证明文件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4.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则应当与另一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资格保证
15.1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5.1.1乙方的营业执照;
15.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授权代表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15.1.3商品检验合格报告;
15.1.4商标注册证(若商标正在注册当中,需提供有关部门受理的书面证明);
15.1.5商标使用授权证明;
15.1.6乙方代理销售商品的代理权证明,进口商品的海关报税单,进口食品或化妆品卫生检疫文件,特许商品经营许可证, 专利权证明书,服装成分测试报告,皮鞋类检测报告,商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
15.1.7其他须提交的文件。
15.2 乙方应保证提交的上述文件真实有效,证照如有不实或为非法取得,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所有证照如有变更,乙方应当及时将新的证照送达甲方。
15.3乙方销售时,若需使用甲方的商标、标记、标章、公司名称或名册资料,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酌情收取授权使用费。
15.4合同期内如乙方需变更合同主体、经营品牌、经营范围或账户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乙方须缴纳人民币伍仟元/次的变更费。
第十六条 装潢设备维修和保养
16.1乙方应于商铺交付之日,办理进场手续,开展施工,并需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商铺的装修,装修的所有费用(包括安装附加材料、电路增容、超标准用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6.2商铺内的装潢应符合“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的整体设计布局,装修图纸须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使用环保建材,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若乙方的装修内容需经政府行政部门审批,必须获得许可后方可施工。
16.3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在装修前向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费用。
16.4如果国家法律或政策规定乙方装修行为应办理政府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报批),乙方应负责向政府部门办理全部手续和承担全部费用。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装修方案给予书面同意,并不免除或者减损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义务,如乙方开业后未办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6.5商铺内的设施维修和保养由乙方负责。乙方接甲方通知,必须在7天内对商铺内的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若乙方未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甲方可委托他人予以完成,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在乙方的当月账款中扣除。
16.6商铺外的公共设施、装潢、设备,由甲方负责维修和保养。
16.7因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货币
依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均以人民币作为指定货币。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开业。乙方逾期开业的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若乙方逾期开业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商铺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且乙方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逾期开业的,甲方免除乙方的本条责任。
18.2乙方擅自变更商铺用途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每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仟元的违约金。
18.3乙方未能按期支付酬金或(及)其他综合费用的,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应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18.4乙方擅自对商铺进行拆改变动的,除应整改恢复原状外,还应自拆改变动之日起至整改完毕之日止,每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
18.5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18.6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赔偿范围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甲方因乙方违约等行为而向乙方或其他第三方主张权益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支出。
特别约定 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及其关联方(以下所称“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该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关联企业等)在甲方及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者合作开展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概由乙方或其关联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及其关联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全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及其关联方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如甲方及其关联方因此遭受损失或产生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商誉减损、客户索赔、行政部门处罚或司法机关要求承担责任等)的,甲方及其关联方有权向乙方及其关联方索赔,同时乙方及其关联方还需要向甲方及其关联方支付相关合同总额30%或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孰高为准)的违约金,乙方及其关联方就上述赔偿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从事或参与诈骗、洗钱、非法集资、传销、“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2)恶意诋毁或严重损害甲方及其关联方声誉的;(3)其他违法及犯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19.1基本定义
19.1.1本条(合同)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为获取与甲方(含甲方关联公司及机构,下文中“甲方”均指此范围)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给予甲方工作人员或其指定关系人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
19.1.2 其中不正当利益是指: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指定关系人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或报销各种费用、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劵)、旅游、考察、房屋装修等;(2)借款、融资担保、商品赊销、回扣、购物折扣、置业、礼品(如纪念品、节日礼品等)、馈赠、娱乐、招待等;(3)提供或介绍就业、就学、参股或参与经营机会等;(4)通过分包、转包等形式对甲方工作人员或其指定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19.2 协助义务与违约责任
19.2.1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任何工作人员、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商业贿赂;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指定关系人进行商业贿赂。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给予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乙方必须拒绝,并及时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向华南城控股集团风险控制中心进行投诉举报,监督电话:13928452183;监督邮箱:[email protected]。
19.2.2乙方理解并同意,如违反约定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指定关系人提供商业贿赂的,将构成乙方根本违约,无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终止合作;(2)冻结应付款项、履约保证金等直至甲方相关案件调查结束,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违约金或者支付所涉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同时,乙方应于甲方发现违约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如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从合同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9.2.3对于乙方,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指定关系人提供商业贿赂的,如果主动向甲方进行投诉举报、提供有效证据或信息、协助甲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挽回经济损失的,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考量给予乙方继续合作的机会和/或减免上述违约责任,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甲方有完全的判断权和自主权。
第二十条 其它约定
20.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本合同双方不存在从属、合伙经营或其它法律关系。
20.3因经营时所遵循的法律、政策的修改或新颁发的法律、政策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20.4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双方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20.5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之一部分,应与本合同正文共同理解。
20.6 本合同各条款乃个别独立之条款。某条款若被确认为无效,将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之法律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0.7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条款特别是粗体字条款做了详细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二十一条 附则
21.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合同中约定的联系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
21.2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签收单将作为有效证明。
21.3甲方下发的购物中心管理规定或致乙方的函件,乙方同意可直接交由其商铺之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
21.4任何一方不得拒收相关文件,如一方按照对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联系地址送达相关文件而无法投递或送达,其责任均由对方承担,如果乙方拒收或无法投递,则甲方将上述文件、通知等张贴于乙方承租的商铺处,则视为送达。
21.5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联系地址均应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变更合同地址无效。
21.6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任何一方不得拒收相关文件。
21.7甲方向乙方本合同列明的传真、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分别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短信的形式发送通知的,到达乙方特定系统之时,视为已经送达。
(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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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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