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

城 市 供 用 热 力 合 同

(按面积计费)

供热人:

用热人:

(按面积计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正常的供用热秩序,双方应严格遵守《 市城市供热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 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费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及用热费:

1、用热人为居民的填写下表:

名 称 居 室 厅 卫 生 间 内 走 廊 厨 房

建筑面积

使 用 面 积

散 热 器 数 量

散 热 器 型 号 计 费 文 件 及 价 格

计 费 总 面 积 应 交 热 费

质 量 标 准 18℃±2℃,不低于16℃ ≥10℃

2、用热人为单位的填写下表:

用 热 建 筑 面 积 (?)

收 费 文 件 及 价 格

应 交 热 费

质 量 标 准 18℃±2℃, 不低于16℃

(三)供用热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人应安全、连续、稳定供热 ,供热质量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市物价等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市物价等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根据市有关法规的规定,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用热人(居民)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人负责。用热人(居民)供热实行分户计量的,计量表由供热人负责管理、维护。

新建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低于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质量、用热地点向用热人供热。

(二)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采暖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用热面积用热。

(四)对新增用热人,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五)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热人。

(六)负责所属范围内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发生故障时在接到用热人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24小时内修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七)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八)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九)负责用热人(用户)户内散热器更新时的安装。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供热。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确定的热价及其他费用申请复核。

(三)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迁移用热地点,应当事先向供热人申办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居民用户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向供热人提出并办理手续。

(六)积极配合和接受供热人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在供热人充水试压时间内应在家等候、配合,发现漏水等问题及时通知供热人维修。

(八)用热人在装修、装饰房屋时,不得影响供热人对供热设施的维修和供热效能。因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热人承担。

(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十)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用热人(居民)已缴纳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的,散热器更新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材料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未达到供热质量的,按照未达到供热质量的天数及面积向用热人半价或全价退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供热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充水,更改充水时间,也未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财产损失,由供热人承担。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热费。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用热人在规定的充水时间或被通知的时间内未在家等候,给自家或邻里家中造成的损失,由用热人承担责任。

4、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除应赔偿热费外,还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补交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第八条 合同生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按市供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续签合同。

第九条 其 他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 份,并由甲方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

供热人 用热人(单位用户) 用热人(居民用户)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合同编号:

城 市 供 用 热 力 合 同

(按计量表计费)

供热人:

用热人: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监制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 市 供 用 热 力 合 同

(按计量表计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正常的供用热秩序,双方应严格遵守《 市城市供热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 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 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范围:(附管网及平面图)

(二) 用热性质:蒸汽( ) 热水( ) (划√)

1、 按蒸汽流量计费的填写下表:

用热性质:1、采暖 2、生产 3、制冷 4、生活 (划√)

热负荷 (t/h) 最大 平均 最小

用汽压力 Mpa 用汽温度 ℃

生产热负荷 t/h 生活热负荷 t/h

采暖建筑面积 m2 采暖热负荷 t/h

制冷建筑面积 m2 制冷热负荷 t/h

备注

2、 按热水流量计费的应填写下表:

用热性质:1、采暖 2、生产 3、制冷 4、生活 (划√)

热负荷 (GJ/h) 最大 平均 最小

热水压力 Mpa 热水温度 ℃

生产热负荷 GJ/h 生活热负荷 GJ/h

采暖建筑面积 m2 采暖热负荷 GJ/h

制冷建筑面积 m2 制冷热负荷 GJ/h

备注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用热人应填写详细的用热时间:

1、长年用热:

2、间断用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的情况下,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地点和用热性质,按照市物价等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1)采暖热负荷按计量表结算的,乙方应在每年__月___日前按热价×平均热负荷一次性全额预缴热费_____元。采暖季结束后,按计量表数进行结算。

(2)生产及其它热负荷,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按热价×平均热负荷预交本月的用热费,逐月进行结算。

(三)热费的结算以用热人的计量表数据为准。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根据市有关法规的规定,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用热地点、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二) 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用热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 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用热地点范围用热。

(四) 应协助用热人做好用热设施的运行调节工作。

(五) 因用热人责任,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或用热人伪造供热记录,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缴纳当月热费。因其他原因,计量仪表不能正常运行,责任方应当尽快查明原因,立即改正,并每日按计量表运行正常时前10天平均用热量收费。

(六) 用热人用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七) 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需停热的,供热人应当立即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八) 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供热。

(二) 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确定的热价及其他费用

申请复核。

(三) 在计量仪表定期检验周期内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检测机构对计量器具检验,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

(四) 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五) 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点,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六) 相关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七)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供热人交热费。

(八) 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九) 接受供热人的业务指导,并积极配合供热人为确保供热安全运行所做的工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2)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每日按缴费额的万分之四向供热人支付的违约金。

3、用热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最大热负荷内用热,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应相应补交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4、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自行接热或给其他单位供热的,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应按市供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续签合同。

第九条 其他

1、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 份,并由甲方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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