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含第三方担保)

借款担保合同 甲方(出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借款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担保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丙方提供担保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安排 1. 借款金额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

1.2.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2. 借款期限 个月,自甲方实际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算。

3. 借款用途 用于乙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4.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按本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5. 还款方式 5.1.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归还,即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与利息。

5.2.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5.3. 甲方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5.4. 若乙方与甲方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乙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对于乙方给付的款项所清偿债务的顺序,由甲方确定。

6. 提前还款 乙方有权要求提前还款,但提前还款时应按约定利率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计算利息。

7. 其他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7.2. 对乙方存在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乙方主张权利。

7.3.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8. 违约责任 8.1. 乙方逾期仍未还款的,应以逾期清偿本金和利息之和作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实际归还之日为止。

8.2. 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二部分 担保 9. 担保安排 9.1. 丙方同意以本条约定的担保财产,就本合同项下乙方债务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以下简称“担保”)。

9.2. 担保财产为下列房产(以下称“担保财产”):

房屋所有权证号: 坐落: 面积:

9.3. 担保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10. 担保登记 10.1. 担保登记安排

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担保登记文件由甲方占管。

10.2. 未办理登记、未生效的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因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生效或担保物权未能登记、担保物权未能有效设立等情形的,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甲方的损失按甲方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金额计算。

除非丙方能证明属于甲方原因,否则应视为丙方原因未能办理担保登记。

11. 担保的范围 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12. 担保财产的占有、使用与处分 12.1. 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买卖、赠与、出资等方式转让或处分担保财产。丙方应配合将该禁止转让的约定进行登记。

12.2.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财产为第三人所有等,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12.3.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丙方的行为足以使担保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恢复担保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丙方不恢复担保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清偿债务,丙方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担保物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财产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交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3. 担保物权的转让 13.1. 甲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丙方仍应继续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3.2. 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

14. 担保物权的实现 14.1. 乙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行使担保物权。

“期限届满”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宣布乙方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4.2.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时,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以行使担保物权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1)乙方、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乙方、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乙方、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5)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6)丙方未按甲方要求恢复担保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

14.3.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丙方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甲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丙方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甲方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14.4. 乙方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丙方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债权提供抵担保。“该担保物权”是指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14.5. 甲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选择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担保物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利息;

(4)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14.6. 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担保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该担保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甲方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15.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 担保责任发生后,甲方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甲方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担保物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断、中止,担保物权亦继续有效。

16. 本合同中担保部分与借款部分(借款合同)的关系 16.1. 甲乙双方解除借款合同或者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丙方对于乙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承担担保责任。

16.2. 甲乙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对借款合同延期的,除导致增加主债权数额的以外,无需征得丙方的同意,丙方应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该变更导致主债权数额增加的,在未征得丙方书面同意或丙方拒绝的,丙方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对其他部分仍承担担保责任。

17.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丙方承担。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18. 合同联系方式 18.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3)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8.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8.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8.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8.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8.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9.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 附则 20.1.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保证函 本人(本单位)同意为 履行与 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3年。

保证人(签名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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