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防火部位安全管理用火制度

1、重点防火部位(区域)内禁止吸烟或使用火炉、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现场禁止存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2、原煤仓、产品仓要定时监测瓦斯、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并有记录,加强抽排风、降尘措施;2、炼焦煤选煤厂要加强浮选系统、柴油库(药剂库)安全防火管理,制定防火区域管理制度及灭火预案;3、冬季取暖用火,各选煤厂必须建立审批制度,核发取暖用火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禁止在防火部位(区域)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强制性安全管理规定和防火安全措施,报经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后方可动火施工;

5、防火部位(区域)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及电器设备;

6、厂区焚烧杂物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焚烧,现场设专人监护,焚烧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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