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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公民身份号码43062219********。
委托代理人:罗卫国,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宇昊,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夏荣发,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
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夏荣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湘0104民初670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夏荣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1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0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夏荣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27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060.4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8060.4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