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

近期更新2025.01.05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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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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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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