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1、职工因工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函或由公、检、法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出具评残《委托函;
3、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办理时限:
鉴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经办部门: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2121895);
2、香洲(电话:6182892)、金湾(电话:7263791)、斗门(电话:511990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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