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
(2)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到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
(3)持所长签字的申请表带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超计划生育的还要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
一般程序是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和有关计生部门的手续、结婚证、户口簿到新生儿父母常住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自1998年7月1日起出生婴儿采取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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