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在有序发放基础养老金工作基础上,将启动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启动时间为1日。
二、1日至9月30日,为1日至30日(含9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1日至30日(含9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缴费及待遇领取业务。
三、1日起正常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领取业务。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年缴费标准及补贴标准自1日起,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80号)规定执行。
五、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经办服务管理,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保证经办服务质量。要建立信息渠道,密切关注工作动态,妥善处理新情况、新问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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