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户对象及条件
办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应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向婴儿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的出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生父或母系驻眉部队现役军人的,要交验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5)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父亲或母亲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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