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签发操作规范

近期更新2019.10.18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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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普通护照签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承担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由公安部确定;承担制证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定。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承担普通护照受理职能;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机构可承担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职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机构可承担普通护照制作职能,并指导、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一方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一方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出境的意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一方监护人陪同办理;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亲笔开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

普通护照本首次申请、原证件失效重新申请、换发以及因损毁、被盗补发200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丢失补发200

普通护照加注项20

九、投诉机构、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771)289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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