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的,应予以补发。
2、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
3、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也可换发。
办理材料
1、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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