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复业登记是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因故暂时停止经营、恢复经营行为有关涉税事宜的管理活动。
1.停业、复业登记的适用范围。停业、复业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业户。
2.停业、复业登记的时限要求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或者复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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