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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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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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相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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