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中规定,符合下列公租房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条件
1、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公租房条件
2、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公租房条件
3、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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