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遗嘱是无效的

近期更新2022.12.11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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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无效,是指遗嘱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无效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导致其没有遗嘱能力。遗嘱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以设立遗嘱之时为准。

2.受胁迫、受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因为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于遗嘱人死亡后本人并不能撤销该有瑕疵的遗嘱,所以,受胁迫、受欺诈的遗嘱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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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的遗嘱及代理设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设立的但根本不是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遗嘱。伪造的遗嘱并非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无效。另外,设立遗嘱是不能代理的,所以,代理设立的遗嘱也无效。此种的代理不是代书要严格的进行区别。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被篡改的遗嘱,是指遗嘱的内容被遗嘱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了更改的遗嘱,如对遗嘱的修改、删节、补充等。遗嘱被篡改时,其被篡改的部分无效,而未被篡改的部分仍然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5.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为无效。因为遗嘱人无权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6.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这就是所衣的“必留份”制度。所谓必要的遗产份额,是指保证这部分继承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遗产份额。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来认定。另外,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遗嘱人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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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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