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事项有哪些?

近期更新2019.11.06 浏览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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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局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1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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