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标准如何把握

近期更新2025.01.26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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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 11 月 25 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在我们的固有印象中,施暴者通常为男性,受害人通常是女性。但是,今年 11 月,温州苍南县法院矾山法庭发出了温州市首例保护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准如何把握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男性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标准如何把握

依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并无性别之分,只要是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即有权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男性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标准如何把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准

(一) 何时可以申请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申请。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具有亲密亲属关系的人,例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姑嫂等亲属。另外,家庭成员不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

(二) 谁可以申请男性遭受到家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反家庭暴力法对所有家庭成员均一视同仁。法院是审判机关,实行不告不理,因此要想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应当由当事人或者法定主体依法提出申请。

1.受害人本人提出申请;

2.其他法定主体代为提出申请。可以是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人身安全保护从对施暴者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在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建立起了一堵“防火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同时强化司法保护人权的功能。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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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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