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合同债权有什么特殊性

近期更新2022.12.02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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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合同债权有什么特殊性?法律方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企业合同债权有什么特殊性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破产企业合同债权有什么特殊性

关于一般合同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一般合同债权原则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特殊情况下不得进行转让。特殊情况是指上述三种情形。即只要不存在国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方面的转让限制,债权人对其债权进行转让原则上应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债权仅须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即可,并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同时,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债权转让通知一经发出确认,就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在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前,且债权受让人同意撤销的应视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没有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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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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