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原为我市户籍人员,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知青)、支援边疆建设(支边)、支援农业建设(支农)、四年保留户口(四保)、支援三线建设、垦荒、遣送回原籍等历史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现已返回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或具有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且同意接收落户的,可以申请本人携配偶、未婚未育子女或与我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的子女在我市落户。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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