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昌山东路168号2楼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乐昌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准予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驳回通知书。
4.决定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韶关市乐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注销准予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乐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进行材料初审,出具《申请收到材料凭据》。
2.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注销准予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乐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注销准予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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